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乐至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批复》(乐府发〔2024〕88号)要求,现将乐至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设施名称:乐至县革命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乐至县川鄂中路30号附2号
保护级别:市级
保护管理单位:乐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管理责任单位:乐至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保护范围:以乐至县革命烈士陵园宗地图红线基准线为界,东:临民政局住宅,南:岩脚界临海天水务公司,西:岩脚界靠老电力公司,北:岩脚界靠灯光球场,占地面积5481.5平方米。
保护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乐至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乐至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