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秩序和行为,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等政策规定,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参照周边县(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情况,形成了《乐至县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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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乐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2月20日
附件
乐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
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秩序和行为,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0〕16号)等政策规定。参照周边县(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
每日8:00-21:00。
- 中小型汽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4小时的,3.00元/辆/次;超过4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一个收费时段最高不超过10元/辆/次,超过一个收费时段按本规定重新计收停放服务费。
- 大型汽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4小时的,5元/辆/次;超过4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一个收费时段最高不超过14元/辆/次,超过一个收费时段按本规定重新计收停放服务费。
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场(设施),如: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公园、景区、车站等公用和公益服务机构附设的公共停车场所(含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库等)。二是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政府授权管理的公共停车场。
(一)收费时段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24小时连续计费,不设免费时段。
(二)收费标准
1. 室内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中小型汽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4小时的,3元/辆/次;超过4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4小时内连续计费不超过15元/辆/次,超过24小时按本规定重新计收停放服务费。
(2)大型汽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4小时的,5元/辆/次;超过4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连续计费不超过20元/辆/次,超过24小时按本规定重新计收停放服务费。
(3)摩托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6小时的,1元/辆/次;超过6小时后,每增加6小时加收1元(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算)。24小时内连续计费不超过4元/辆/次,超过24小时按本规定重新计收停放服务费。
2.室外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中小型汽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4小时的,3元/辆/次;超过4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连续计费不超过13元/辆/次,超过24小时按本规定重新计收停放服务费。
(2)大型汽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4小时的,5元/辆/次;超过4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连续计费不超过15元/辆/次,超过24小时按本规定重新计收停放服务费。
(3)摩托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6小时的,1元/辆/次;超过6小时后,每增加6小时加收1元(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算),24小时内连续计费不超过4元/辆/次,超过24小时按本规定重新计收停放服务费。
3. 同一场所同时具有室内室外停车场(设施)收费标准。
当同一场所内既有室外停车场又有室内停车场时,有条件实现室内、室外停车分别计费的,分别按室内、室外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无条件区分室内、室外停车收费的,一律按就低原则,执行室外停车收费标准。医院等公用和公益服务机构附设停车场按就低原则,一律执行室外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减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一)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执行公务或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殡仪车、环卫车、邮政车等城市管理作业车使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的,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二)机动车停放时间未超过30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新能源车停放时间未超过2小时的,免收机动车停车费,超过2小时的,减半征收。
(四)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机动车停车费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一)停车收费主体必须合法。根据停车场性质、权属、经营管理形式等,机动车停车收费主体为持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手续的经营者。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还须同时取得临时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停车收费工作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后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地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收费财务管理。机动车停车收费须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停车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监督。
(四)自主经营强化便民。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停车管理单位实际执行时,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制定优惠停车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五)车辆类别界定。依据公安交警部门有关规定,本通知所述小型汽车指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车货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汽车指10座以上(含)1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6米(含)或车货总质量大于4.5吨(含)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大型汽车指20座以上(含)的载客汽车、车货总质量大于12吨以上(含)的载货汽车;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