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产业人才在工业强县和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将乐至经开区打造为创新发展增长极、改革开放桥头堡、产城融合示范区,根据省市县人才工作要求,结合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招才引智支持政策》,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联系人:李刚
意见反馈电话:028-23326533
意见反馈邮箱:490237593@QQ.COM
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招才引智支持政策
(送审稿)
为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产业人才在工业强县和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将乐至经开区打造为创新发展增长极、改革开放桥头堡、产城融合示范区,根据省市县人才工作要求,结合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实际,研究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章 人才引进
第一条 对全职引进的院士、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以及同等层次产业顶尖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资助。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新兴产业的领军人才或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资金资助。
第二条 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才、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技师职业资格人才,连续工作满1年且签订2年及以上用工合同的,工作满一年后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1000元补发一年生活补助,此后每半年发放一次,补助时长不超过三年。持续在岗三年后,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全职引进经开区产业急缺本科毕业生且工作时间满一年后,每月给予8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12个月。
第三条 支持辖区内企业以顾问指导、科研和技术合作、成果转化、兼职服务等方式,柔性引进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副教授及以上职务专家学者、博士及经组织部门批准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根据专家本人实际工作月数,给予引才单位每月2000元的补助,每年不超过2万元。
第二章 人才培育
第四条 鼓励高校在读学生来辖区内企业实习,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同一企业实习3个月及以上,实习满三月一次性按照每人36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实习补助。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人才培养,对当年企业在岗技术人才取得政府职能部门的正高级(高级技师)、副高级(技师)、中级(技能技术高级)资格证书,分别一次性给予6000元、4000元、2000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在职职工提升学历,所学专业与所在单位、工作岗位职责相关或相近,或符合乐至县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并取得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分别按照博士研究生2万元、硕士研究生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对在由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或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中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或团体,一次性给予一等奖最高6万元奖励、二等奖最高4万元奖励、三等奖最高2万元奖励;对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或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中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或团体,给予一等奖最高20万元奖励、二等奖最高10万元奖励、三等奖最高6万元奖励。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省市资金补助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对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年4万元标准给予工作站(基地)博士后日常工作经费资助;对于出站后在辖区内企业工作并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牵头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给予企业20万元科研资助;由县委、县政府牵头,企业参与成立的院(校)企产学研基地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九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第四章 生活服务
第十条 对引进的符合《乐至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中规定的五类人才或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定的其他人才,在乐至县无产权住房的,可申请入住乐至县人才公寓;引进人才在辖区内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在县城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6万元/套的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80平方米(含)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5万元/套的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8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3万元/套的补贴。
第十一条 对引进的符合《乐至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中规定的五类人才,随迁子女上学就读公办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事宜。对因公立学校学位已满,就读乐至县内私立学校幼教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分别给予5千元、1万元/年学费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又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级配套或者承担资金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历年来已享受过县级人才政策的,不纳入新政策享受范围。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所涉及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其中高校教授、特级技师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四条 本措施中所列补贴均为税前金额,涉及个人所得税按相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第十五条 申请本措施资金补贴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取消申请资金补贴资格,纳入诚信体系;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补贴资格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遵循资金补贴使用有关规定的;
(四)合同或协议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已享受资金补贴的人才,如出现工作变动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奖励及扶持的,所在单位及个人应立即向补贴发放部门报告,停发其人才补贴。若因所在单位及个人瞒报、迟报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追偿,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补贴申请。
第十七条 管委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协议年薪制引进的人才和在管委会机关及内设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按有关管理办法兑现待遇,不再享受本措施人才引进和培养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等适时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