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公〔2023〕16号
根据《乐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府公〔2023〕15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了《新建成渝中线铁路(含十陵南站)(乐至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乐至县童家镇玉龙村10、11、12、13、14、15、16组,五通村1、2、3、7、8、9、10组,乐善村1、2组,福果社区6组,白布社区7、8、9组,八角寺村10组;天池街道可印堂村6、7、8、10组,红星社区12组;双河场乡石庙子村14组;南塔街道金地村2、6、7、8、9组,观音岩村7、9、10、11组,大石包村1、2、3组;回澜镇油坊村7、8、10、11组,五台山村1、6、7、8组,万安社区9组,水口寺村1、2、6、7、11、12组,金山村7、8、9、10组,付家庙村4、7、8、9组,祠善村5、6、7、8、9组;高寺镇永胜社区3、7、8、9组,燕子村6、7、8、10组,聚贤村7、8组,鼓楼村7、8、9组;东山镇云台村11、12、13、14组,新中社区3、4、5、6、8、9组,龙凤村12组,孔雀寺村6、7、10、11、12组,孔雀社区5、6、7、8组,东乐村8、9组,大茅坪村3、4、6、14、15组部分集体土地,最终以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社会保障
(一)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0〕11号)、《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20〕43号)相关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资府事函〔2020〕367号)、《乐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21第139号)相关规定执行。在实施征地时,如遇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征地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在实施征地时,如遇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四、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的,将以乐至县土地统征整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结果为准,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将由乐至县土地统征整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乐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