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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10-25     浏览:28396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202316

 

根据《乐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府公202315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了《新建成渝中线铁路(含十陵南站)(乐至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乐至县童家镇玉龙村10111213141516,五通村12378910组,乐善村12组,福果社区6组,白布社区789组,八角寺村10组;天池街道可印堂村67810组,红星社区12组;双河场乡石庙子村14组;南塔街道金地村26789组,观音岩村791011组,大石包村123组;回澜镇油坊村781011组,五台山村1678组,万安社区9组,水口寺村12671112组,金山村78910组,付家庙村4789组,祠善村56789组;高寺镇永胜社区3789组,燕子村67810组,聚贤村78组,鼓楼村789组;东山镇云台村11121314组,新中社区345689组,龙凤村12组,孔雀寺村67101112组,孔雀社区5678组,东乐村89组,大茅坪村3461415部分集体土地最终以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社会保障

(一)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011号)、《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2043号)相关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资府函〔2020367号)、《乐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21139相关规定执行。在实施征地时,如遇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征地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在实施征地时,如遇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四、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的,将以乐至县土地统征整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结果为准,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将由乐至县土地统征整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乐至县人民政府

202310 25日

 


  主办:中共乐至县委  乐至县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乐至县委办公室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28-2332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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