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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至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4-27     浏览:16194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乐府发〔202313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7        

乐至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融资及借款和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乐至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金融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全资、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出资成立的子公司、代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等原因缺乏资金,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计划、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企业债券类融资;

(三)设立产业基金等其他符合规定的融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借款是指企业将自有资金依法出借给无权属关系的法人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成本即年综合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成本、中介服务费用、交易机构收费等因融资项目产生的费用总和。

第七条  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应当包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代管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

 

第二章  职责定位

第八条  县国资金融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事项管理,结合监管实际,依法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完善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体系。

(二)完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和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实行债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管控

(三)核准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及企业申请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事项,引导企业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相匹配。

(四)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严格规范资金使用,如期偿付资金本息。

(五)指导企业防范、化解、处置融资风险。及时将重大风险事项报告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九条  企业是融资、借款和担保活动的责任主体,是融资、借款和担保决策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融资、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融资、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要明确融资、借款和担保事项管理专门机构及工作职责、决策事项、权限等内容,构建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管理体系。

(二)制订年度融资计划。企业须于每年12月末根据次年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次年的融资计划,并填报详细的融资计划表。融资计划表须载明融资资金用途、融资成本、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还款资金来源等要求,并由集团公司一级企业进行统筹汇总。年度融资计划经企业董事会、县国资金融局党委会、县国资领导小组会、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加强融资、借款和担保决策管理。企业融资、借款和担保事项按照方案提出、审查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四个步骤进行管理。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周期、债务规模、债务结构、盈利能力、偿还能力、资产质量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和变化趋势,合理选择融资、借款和担保方案,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四)加强融资、借款和担保风险管控。定期开展资金流动性风险评估,加强债务风险预警,充分研判企业未来债务偿还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偿付风险。

(五)建立融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须建立融资台账,加强贷款合同管理,每年7月底前,将年度融资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向县国资金融局作出书面报告。次年3月底前,向县国资金融局上报上一年度的融资分析报告。

(六)建立融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债务本息事项,应提前3个月以上书面报县国资金融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报告主要包括预计发生违约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企业要加强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严控或有债务。一企一策确定资产负债率管控目标防止有息债务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按程序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坚决遏制违约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融资成本管控,择优选择融资成本低、效率高的金融机构合理融资,合理优化债务结构,积极对接优质融资渠道,利用以低息置换高息、以长期置换短期等方式,减缓债务压力。原则上企业年综合融资成本不得高于上年度综合融资成本。县国资金融局加强对企业融资成本动态管控,每半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将融资成本管控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融资资金管理。企业应准确测算生产经营和债务偿还资金需求,量入为出,按需融资,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合理安排和使用融资资金,杜绝融资资金闲置浪费。各县属国有企业应在每季度末将上季度融资及使用情况报县国资金融局。

 

第三章  融资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融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三)融资投入项目经济效益有良好预期;

(四)融资渠道合法,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

(五)融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

(六)法定材料完备,决策程序合规。

第十四条  根据《乐至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和追加融资计划(包括融资额度、融资方式和融资担保等)经企业董事会、县国资金融局党委会、县国资领导小组会议、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企业单笔融资年综合成本超年度融资计划规定的,经企业董事会、县国资金融局党委会、县国资领导小组会、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在融资计划以内的融资活动,经企业董事会决策并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融资项目按规定需报请备案及审批的,应结合融资项目实际,向县国资金融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融资项目请示文件(融资方案包括融资主体、融资类型、融资机构、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综合融资成本、资金用途和投向、融资担保情况、可能出现的风险及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借款和担保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出资比例为限,自主决定向符合条件的各级子公司按规定提供借款和担保。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的费率,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由企业之间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企业因对外融资,向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应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第二十条  无权属关系的县属国企之间提供借款和担保时,须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包含但不限于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

(二)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的请示文件;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得向非国有企业、自然人、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除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对外借款和担保事项外,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县域外国有企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或借款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或借款:

(一)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的;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的(承担县政府重点产业布局的企业除外);

(三)存在恶意逃废、拖欠债务等行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涉及重大经济纠纷、重大经济案件等,影响金额超过被担保或借款企业资产总额30%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担保或借款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为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进行担保,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和期货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或借款前,须认真开展尽职调查,审核被担保或借款企业的资金用途,了解掌握企业经营情况、资信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等;严格开展担保或对外借款风险审查,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反担保或抵(质)押等措施,按规定收取担保费或资金占用费,签订相关合同,明确担保或借款的基本情况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履行法律审核程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强化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科学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不按三重一大的决策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县国资金融局可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国资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他县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乐至县县属国有企业和医疗机构融资管理办法》(乐府办发〔202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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