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我市于2015年启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全市累计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99部。2015-2018年,按照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2015年印发的《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15〕422号)要求,推进我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2020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9〕19号)精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发改、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关于印发<资阳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资住建发〔2020〕61号),该实施意见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2022年,市政府已将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列入民生实事事项,计划2022年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350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在学习成都、德阳、眉山、自贡等地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的出台,对加快我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推进、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八部分,分别为实施原则、实施主体、实施条件、实施程序、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资金筹集、政府奖补、保障措施。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的实施原则。二是明确电梯增设以梯号为单位,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三是明确符合开展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实施条件。四是对增设电梯增设动议表决、签订协议、公示备案、协商调解、建设手续、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全过程予以明确和规定。五是强化电梯使用管理及维护,明确电梯所有权属及变更要求。六是确定资金筹集渠道,电梯增设建设、运营维护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七是明确按照《实施意见》实施且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费用主要由业主承担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按照每部20万元的标准给予定额将补。八是明确保障措施,强化组织领导,给予基层组织工作经费支持,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优化政务服务,鼓励创新模式,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
四、主要特点
(一)严格执行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表决事项的规定。将电梯增设启动的表决条件明确为“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应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相关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取消了我市原实施意见中的一票否决条款,解决“一户拦全栋”的问题。
(二)提出异议解决方案。对利害关系人提出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解决方案为“两调一诉”。两调:先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再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一诉:利害关系人与同意实施电梯增设的业主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在明确“两调一诉”解决异议的同时,也明确了调解过程中两种情形不应因调解不成功而不能进入建设程序。一是设置优抚条款。即对经业主共同表决通过的电梯增设项目在公示期间出现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如果该单元业主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存在符合条件的失能、高龄、残疾情形的,即使经社区和街道调解不成功,也应进入建设程序。二是对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提出了合理化解方案并充分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即使调解不成功,也应进入电梯建设程序。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支持力度,按照每部20万元的标准给予定额奖补。对街道(乡镇)牵头组织协调电梯增设工作的,给予每部20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五)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了电梯增设实施主体、设计单位、安装施工、运行维护单位的责任,细化了质量安全管控的要求,强化了属地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职责。
(六)鼓励创新增设模式。鼓励成片加装,按小区整体实施,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同步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并探索通过统一组织采购服务方式进行电梯增设和电梯维护保养,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