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至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2022年1月13日,出台了《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乐至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决定在县城及周边部分乡镇有关村(社区)和特定区域内实行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5.《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监管的紧急通知》(川应急函〔2021〕341号)
6.《资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资安办〔2021〕48号)
三、主要内容
(一)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时间
自《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乐至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发布之日起。
(二)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1.天池街道、南塔街道全域;童家镇场镇、白果社区、福果社区、团结村、万寿寺村、龙源村、五通村、八角寺村、玉龙村、天福村;劳动镇场镇(劳动社区)、七门村、潮水村、陈毅故里景区(旧居村);龙门镇场镇(龙门社区)、报国寺(报国村);石佛镇场镇(石佛社区)、宝石村、放生村;东山镇场镇(东山社区)、孔雀社区、马家井村;佛星镇场镇(牌楼社区)。
2.特定区域: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以及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烟花爆竹燃放要求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政府部门禁燃禁放职责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宣传部、乐至生态环境局、县教育体育局和县经开区、天池街道办事处、南塔街道办事处、童家镇人民政府、劳动镇人民政府、龙门镇人民政府、石佛镇人民政府、东山镇人民政府、佛星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做好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五)违反规定将被依法处理
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公安部门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燃放烟花爆竹;承办红白喜事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宣传部、乐至生态环境局、县教育体育局和县经开区、天池街道办事处、南塔街道办事处、童家镇人民政府、劳动镇人民政府、龙门镇人民政府、石佛镇人民政府、东山镇人民政府、佛星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管理、宣传和监管等工作。
五、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2325001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333431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3333258)、乐至生态环境局(23328130)、火灾报警电话(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六、适用范围
《通告》适用于乐至县全县。
附件:乐府通〔2022〕1号 关于乐至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