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蚕桑产业发展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9日
乐至县蚕桑产业发展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蚕桑产业发展风险金管理,更好发挥风险金作用,增强蚕桑行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动蚕茧丝绸企业与蚕农形成关系密切的利益共同体,发展订单蚕业,鼓励并支持企业与蚕农签订蚕茧生产与收购协议,确定蚕茧收购保底价。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县蚕农及与本县蚕农签订订单收购协议的县域内蚕茧收购企业。
第二章 风险金的来源
第四条 蚕桑产业发展风险金由县财政和蚕茧收购企业分别承担50%,根据实际需要,各自筹集当年当季的风险金额度。
第三章 风险金的使用
第五条 当蚕茧基准价高于蚕茧收购保底价时,收购价随行就市;当蚕茧基准价低于蚕茧收购保底价时,启动蚕桑产业发展风险金支持政策。
第六条 按照“政府补生产环节、企业补收购环节”的原则,蚕桑产业发展风险金县财政部分按当季蚕农养蚕订种量进行核算,上卡直发到养蚕农户;蚕茧收购企业部分由企业在收购过程中根据蚕农售茧量,同步单列直补给售茧农户。
第四章 蚕茧收购保底价的确定
第七条 蚕茧收购保底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由县蚕桑局组织蚕茧收购企业,根据蚕农的养蚕成本拟定,并开展听证后,报县“中国桑都”建设推进办公室备案执行。
第八条 蚕茧收购保底价以鲜正茧(50克鲜茧茧壳量10克、上车率92%以上)为收购设定范围,其他次茧及下脚茧不纳入收购保底价。
第五章 启动风险金的程序与标准
第九条 蚕茧基准价由县蚕桑局会同县财政局、蚕茧收购企业共同调查,报县“中国桑都”建设推进办公室审核,一季一定。
第十条 蚕茧基准价参照国内茧丝交易市场同期交易价格和乐至周边蚕区的当期鲜茧收购价,采取询价确定。
第六章 风险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蚕茧收购的监督与管理,由县蚕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督促蚕茧收购企业积极为蚕农服务,严防压级压价、超标准扣水扣杂,及时兑付企业补助的风险金,保护蚕农生产积极性。
第十二条 由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负责对蚕桑产业发展风险金县财政部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由县蚕桑局对蚕茧收购企业部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风险金的撤销
第十三条 当产业发展不再需要使用蚕桑产业发展风险金或遇到产业政策重大调整时,可撤销蚕桑产业发展风险金,该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蚕桑产业发展风险金管理办法由县蚕桑局、县财政局、县域内蚕茧收购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按上级新的政策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蚕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