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发〔2020〕5号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乐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合理优化我县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从源头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杜绝盲目禁养限养,切实做好我县畜牧业保护和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全县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健康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组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划定。
四、禁养区区域划定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十里河水库、八角庙水库、猫儿沟水库、猫儿寨水库、岔岔河水库、棉花沟水库、黑堰塘水库、简家河水库、油房河石河堰、朝阳水库(乐至县境内)。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禁养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县城建成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居民聚集区、学校周边 200m范围内为禁养区。
(三)重要河流岸带。全县20条主要河流主河道两岸水平距离50m陆域范围内为禁养区(不足50m的以第一山脊为界)。其中岔岔河以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为中心,半径 500m范围内的水域陆域划定为禁养区,毗河供水工程明渠两侧,由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渠顶向外10m范围为禁养区。
(四)龙门报国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五)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核心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附件:1. 乐至县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2. 乐至县城镇居民区禁养区一览表
3. 划定适用说明及工作要求
附件1
乐至县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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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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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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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所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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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口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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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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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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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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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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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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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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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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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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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河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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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佛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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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佛镇烂泥沟村6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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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蓄水位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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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m范围内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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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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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雨区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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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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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角庙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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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孔雀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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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孔雀乡龙凤村10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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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蓄水位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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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口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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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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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绕库周200m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和连接水库之间河道及河道两侧纵深200m内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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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湍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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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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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沟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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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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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安镇猫儿沟村4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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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蓄水位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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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m范围内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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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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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雨区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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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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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寨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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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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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镇仁义寨村8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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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蓄水位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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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m范围内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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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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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雨区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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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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岔岔河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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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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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泥店村3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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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蓄水位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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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m范围内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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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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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雨区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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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放生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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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凉水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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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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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沟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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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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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澜镇红光村12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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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蓄水位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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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沟水库的全部水域及周围200m内的陆域,水库至取水点的沟渠和取水点的周围200m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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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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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沟水库集雨区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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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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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堰塘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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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池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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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池镇文庵村9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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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蓄水位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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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m范围内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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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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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雨区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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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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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家河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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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湍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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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湍镇高庙子村7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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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蓄水位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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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m范围内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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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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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雨区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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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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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房河石河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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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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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林镇青龙村2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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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蓄水位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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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水域及纵深两侧各200m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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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保护区上游2500m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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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岸两侧纵深各200m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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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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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水库(乐至县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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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场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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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场乡冷家坝村6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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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蓄水位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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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水域及纵深两侧各200m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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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保护区上游2500m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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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岸两侧纵深各200m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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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乐至县城镇居民区禁养区一览表
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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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建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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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池街道
南塔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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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寺村1-11居民小组,报国寺村1-9居民小组,棉花湾村1-9居民小组,新观音村1-9居民小组,金子堰村1-10居民小组,皂角村1-10居民小组,幸福村1-5居民小组,李寨村1-8居民小组,金顶村1-7居民小组,安宁村1-9居民小组,灵泉寺村1、2、3、5、6、7居民小组,黄花园村1-6居民小组,香炉沟村1、3、13、14居民小组,印家村6居民小组,石庙村9、10居民小组,接龙村6-9居民小组,东街社区1-13居民小组,南街社区1-11居民小组,西街社区1-14居民小组,北街社区1-13居民小组,曙光社区1-14居民小组,东郊社区1-11居民小组,南郊社区1-13居民小组,西郊社区1-10居民小组,北郊社区1-9居民小组,仙鹤观社区1-11居民小组,瓦窑沟社区1-7居民小组,文庙沟社区1-9居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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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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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板垭村、打鼓庙村、玉龙桥村、徐家桥村、群乐村、安乐村(1、2、3、7、9、10、11组)、骑龙村(2-6组、11-13组)、黄岭铺村(1-5、9-12组)、刘痣垭村(1-2、10组)、太平村(1、2、8-15组)、天福村(1-9、13-15组)、五通村(5、6、7、11组)、星桥村4、5、8组,清溪村5、7组,应龙村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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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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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咀村1组、3组、11组、12组,高寺镇川鄂路、幸福街、商贸街、商贸街东一巷、商贸街西一巷、老街村6、8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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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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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金村1、2、9组,龙口村7组,佛星村7、8、9组,和平村3、7组,山尖山村1、2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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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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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灯村1-6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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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佛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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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家沟村3、4、5、10组,高屋基村3、4组,庆云庵村9、10组,新街村4、6、7、8组,喻家寨村7、8组,八角村1、2组,放生村2、3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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蟠龙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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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沟村2、4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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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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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镇建成区、欧家祠村6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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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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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龙村1组、圣寿寺村10组,大佛寺村1-10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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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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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居村1-4组,庙山村1组、2组、9组,七门村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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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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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镇建成区,万安村4组,峗家湾村1、6组,五墩桥村5、6组,长生村7、8、9组,姑嫂坎村11组,棉花沟村5、11、12、13、14组,红光村11、12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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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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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铺村4组(原孔雀乡场镇建成区),社区1-4居民小组,义学村1、9组,同心村3、13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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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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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家凼村3、4、5组,木遂垭村1、3、4组,汪家院村1、2、3、4、7、8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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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池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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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1、2、3居民小组,百担丘村5、1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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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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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村1、4组,高石梯村7、8、9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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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湍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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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明寺村1组一部分、2组一部分,拱桥村1组一部分、10组一部分,万字格村2组一部分、3组一部分、7组一部分,高庙子1组一部分、7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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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旅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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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七盘寺村1组、复兴庙村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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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场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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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家坝村7组、8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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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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棬子坝村1、2、4、7、8、9、13组,燕窝村4、9组,东风村1、2、5、6、10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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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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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1、2、3居民小组,磬子山村1、2、4、7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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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划定适用说明及工作要求
一、划定适用说明
本方案适用于县域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其界定标准为:
年出栏生猪≥500 头,肉牛≥100 头,肉羊≥300 只,肉鸡≥3.5 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 万羽。
年存栏奶牛≥100 头,蛋鸡≥2.5 万羽,能繁母兔≥400 只。
二、工作要求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各自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严格审批,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
(三)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其他
(一)如国、省、市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对禁养区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方案引用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修订时,相应标准的技术规范引用其最新版本。
(二)本方案中所引用的需特殊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城市、集镇、村庄建成区等)有调整的,相应禁养区自动调整。
(三)本方案由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乐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则上每 5 年修订一次。《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