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书记信箱》来信后,我办赓即安排南塔街道办事处对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回复。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南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您取得联系,到您家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宣传解释政策。
根据《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至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5〕39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租房,对非乐至县城区范围内户籍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户口为非乐至县城区范围内户口(属农民工的,应当具有农业户口),持有居住证且居住满2年及以上;申请人与乐至县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乐至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故,您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下一步,我县将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强政策宣传,不断提升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中共乐至县委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